台湾《虚拟资产管理条例草案》要点:分级管理虚拟资产经营者、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经营

 2023-10-27 14:19:40发布 2023-10-27 14:19:49更新

根据台湾立法议员江永昌、郭国文和钟佳滨提案的《虚拟资产管理条例草案》,为了建设投资虚拟资产市场秩序,实现我国虚拟资产市场潜力、强化虚拟资产业者之监管,并得兼考虑我国金融秩序以及客户权益保护,参考国外虚拟资产相关法制,拟具「虚拟资产管理条例」草案,前十一个要点如下:

一、虚拟资产的范围、定义及虚拟资产业者之分级管理;虚拟资产经营者均应加入同业公会后始得营经;营规模达到一定以上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经营虚拟资产业务。

二、虚拟资产经营者之负责人、发起人资格限制;虚拟资产经营者向主管机关申请限制许可之程序;主管机关撤销虚拟资产业者许可之状况。

三、虚拟资产经营者非加入主管机关指定同业公会不得营业;主管机关指定同业公会应办理其业务项目。

四、虚拟资产经营者得自行发行或受他人委托发行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发行之相关规定;发行人于虚拟资产前一个月应以白皮书记载发行数量、价格、认购条件、发行人资讯等信息,并以主管部门指定方式公开揭示。

五、虚拟资产经营者经营虚拟资产平台应制定虚拟资产上下架审查标准及程序,并纳入资产经营者内部控制制度。

六、虚拟资产经营者应遵循经营者、客户资产分离规定,并应就客户之资产留存记录。

七、虚拟资产经营者应于评估资产托管之风险后,制定相应虚拟资产托管政策,并向客户公开。

八、虚拟资产经营者应就其所经营之项目,制定虚拟资产交易规则,并向客户公开。

九、虚拟资产经营者与客户订定交易契约之客户权益保护相关规定。

十、虚拟资产经营者之广告、行销活动,应表明公司名称及主管机关所核发之营业执照号码;其广告、行销活动不得与事实有差异或使人们误认为有较实际条件更为优惠之用语。

十一、虚拟资产经营者应对客户资料负保密义务。

台湾《虚拟资产管理条例草案》要点:分级管理虚拟资产经营者、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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